(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秦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某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某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