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7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刘全东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宋街薇薇KTV外走廊上与被害人来乃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刀将来乃某某捅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来乃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来乃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来乃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来乃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木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眉东公(刑)鉴(法)字(2014)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来乃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来乃某某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杜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106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