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宝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贵,杜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孙宝贵。被执行人杜振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振祥的银行存款44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振祥的银行存款4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