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磊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号罪犯周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服刑考核期间,共获得嘉奖12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该犯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尚有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45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磊原判罚金5000元,其在尚有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罚金刑,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该犯暂不具备减刑的条件。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