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某、温焕梅诉被告雷鹏飞、代县源峰重介质粉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某,温焕梅,雷鹏飞,代县源峰重介质粉加工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李俊某,男,汉族,2003年6月12日出生,xx县xx镇xx村人,现居本村。监护人:温焕梅,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xx县xx镇xx村人,现居本村(李俊某之母)。原告温焕梅,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xx县xx镇xx村人,现居本村。被告雷鹏飞,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xx县xx乡xx村人,现居本村。系晋HU16**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所有人。被告代县源峰重介质粉加工厂,系晋HU16**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上户所有人。地址:代县雁门关苗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某、温焕梅诉被告雷鹏飞、代县源峰重介质粉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某、温焕梅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委、温焕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委、温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