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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兆练与福建吾要茶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练,朱美妹,福建吾要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155-2号申请执行人郑兆练,男,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朱美妹,女,住址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吾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常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兆练、朱美妹诉被告福建吾要茶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还款义务未到期。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