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国存、罗兴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国存,罗兴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张晓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锡君、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存,男,住献县迎春小区002号。被告罗兴远,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