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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亮与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张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李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友。原告李亮与被告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