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欣,刘晗,王磊,许昌万达恒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朱付欣,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组,身份证号4110231967********。被告刘晗,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110021975********。被告王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白庙后街**号。被告许昌万达恒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鲁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付欣诉被告刘晗、王磊、许昌万达恒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晁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