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飞、刘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庆飞,刘绍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峰,该行职工。被告:刘庆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刘绍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飞、刘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