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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飞、刘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庆飞,刘绍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峰,该行职工。被告:刘庆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刘绍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飞、刘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