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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保山诉被告吴建营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山,吴建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4号原告:吴保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山诉被告吴建营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保山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