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保山诉被告吴建营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山,吴建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4号原告:吴保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山诉被告吴建营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保山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