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耀香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香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13号罪犯王耀香,现在江苏省南通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崇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耀香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0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18日,本院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2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耀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耀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耀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