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孔维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红,孔维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红,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孔维森,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东红与被执行人孔维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孔维森应赔偿11972.43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3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怀集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委托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孔维森除车牌号粤H×××××及粤H×××××号两辆普通摩托车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摩托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执字第1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叶伟玲执行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