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士叶与林立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钟士叶,林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钟士叶被执行人:林立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士叶与被执行人林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林立峰的配偶姜丽珍(公民身份号码:××)相当于价值73000元额度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