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与被执行人王军、牟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王军,牟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军,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牟桂霞,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贵与被执行人王军、牟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小额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军、牟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贵人民币2624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1%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小额字第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