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76号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华,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7.5元,由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