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02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女,197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4年1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为牟利,于2014年10月开始,在其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一无牌理发店内,以非法收受参赌人员香港“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11月29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毛某某,并在该理发店内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3张和赌资人民币5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单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赌资应予没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二、扣押的赌资五百五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莫石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