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岑优万与唐文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0-1号申请执行人:岑优万,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唐文晋,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岑优万诉唐文晋(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4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归还借款7万元,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