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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作出(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陈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静,被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某与吴某于2005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陈某与吴某于婚前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陈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吴某拿出婚前财产50000元作为支持陈某集资建房,吴某原籍的房改证明及吴某的房款支援决定了陈某能否顺利分房;如果陈某提出离婚,陈某同意退还吴某的50000元房款并同意拿出所得房的实际利益的一部分作为对吴某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此协议在结婚期内有效,其他时间无效。吴某按约定交付陈某50000元。陈某与吴某婚后无子女。2012年12月16日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陈某与吴某离婚后,陈某与吴某未能和好,陈某于2013年9月24日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某与吴某离婚。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陈某与吴某离婚;由陈某给付吴某150000元,吴某不得对位于华东交大宿舍49栋1单元602室房屋再主张居住使用权。陈某不服该判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另查明:陈某于婚后的2009年取得位于华东交大宿舍49栋一单元602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原审法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陈某与吴某于2013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吴某现也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陈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陈某要求吴某分担100000元借款的请求,因陈某不能证明该款为双方共同债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吴某要求陈某返还婚前借款50000元,诉争房屋判归陈某所有,由陈某折价补偿吴某房屋利益200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婚前对该部分财产已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故陈某与吴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即陈某提出离婚,返还婚前收取吴某的50000元,并由陈某取得房屋居住权后补偿吴某房屋利益款100000元。对吴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因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与他人同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吴某关于其无房屋居住,无经济来源,要求陈某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因吴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有固定工作及经济收入,故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案经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华东交大宿舍49栋1单元602室房屋由原告陈某居住使用;三、原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某100000元房屋利益补偿款;四、原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婚前收取被告吴某的50000元;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400元,被告吴某负担300元。陈某上诉称:1、因为双方发生性关系,为让吴某放心,其与吴某签订协议,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协议,实际上吴某也没有给付50000元。学校没有集资建房,原审判决其补偿吴某100000元错误。2、其所主张的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项,并判决吴某承担一半债务。吴某答辩称:陈某向其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原审根据双方婚前协议判决补偿100000元正确。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为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陈某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10月9日华东交通大学证明一份,证明双方争议的房产已被单位收回使用权,与本案无关。证据二、债权人录像及债权人自己书写的证言一份,证明陈某因给父亲治病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吴某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吴某的同意,陈某退房行为是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无效、恶意行为,陈某是学校教师,现在退房,以后还可以再申请房屋。即使退房学校也有安置和补偿,其补偿的利益与房屋也是一致的。证据二中证人应当出庭。录像真实性无法核实,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为一人不清楚。双方早已分居,诉争借款形成的时间在陈某起诉以后,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吴某在二审提供了2009年7月8日陈某与学校签订的购使用房协议书一份,证明陈某交纳房款91458元。陈某的质证意见:这是复印件加盖的公章,且是华东交通大学的资产管理处公章,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陈某提交的证据一,加盖有华东交通大学的公章且对方予以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因债权人未到庭,身份无法核实,借款事实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吴某提供的证据只是购房协议,并非房款交纳收据,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二审另查明:2014年10月,陈某把华东交通大学宿舍49栋1单元602室房屋退回华东交通大学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陈某与吴某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原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婚前收取的5万元并支付10万元房屋利益补偿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陈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该主张是否成立。关于焦点一,陈某与吴某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一份。陈某上诉称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因为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其为了让吴某放心,承诺一定与其结婚,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经查,该协议书明确记载双方签订协议的原因为“签于双方结婚匆忙,尤其是结婚领证,吴某原籍房改证明及吴某的房款支援,决定了陈某的顺利分房。于是双方约定:……”。故陈某上诉称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陈某上诉称其未收到50000元借款,双方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并未履行。经查,吴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录音光盘,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陈某在一审中对录音光盘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法院释明后,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结合吴某在一审提供的存折取款记录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审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正确。陈某上诉称学校没有集资建房,协议的标的物不存在,故原审法院判决补偿10万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经查,双方在2005年11月18日的协议中约定“吴某拿出自己的婚前财产人民币伍万元作为支援陈某购置所在学校的集资建房”,但是对于该房的面积与位置均为空白,未填写。协议第四自然段表述为“签于双方结婚匆忙,尤其是结婚领证,吴某原籍房改证明及吴某的房款支援,决定了陈某的顺利分房。”该段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原因,也明确了双方约定的“所得房的实际利益的一部分”中的“所得房”为陈某从学校分得的房屋。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判决其支付房屋利益补偿款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陈某上诉称该房屋已被其退回学校,与案件无关。经查,退房行为是陈某一审判决后个人行为,故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影响双方的协议效力。关于焦点二,陈某上诉称其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限间存在共同债务100000元,因其提供的署名为何先珍的“证人证言”,何先珍未出庭作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其提供的光盘中,只陈述了借款的时间、数额,未陈述借款的用途,如何交付等,也未到庭接受对方询问,该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陈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晓丽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