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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代安英与桂新军、黄立春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安英,桂新军,黄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代安英,农民。���托代理人李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桂新军,农民。被执行人黄立春,农民。本院在执行代安英与桂新军、黄立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新军、黄立春于2015年2月10日自觉履行了(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