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树茂与太原市中国旅行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茂,太原市中国旅行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申树茂。委托代理人韩丽丽,陈海啸,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中国旅行社,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33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茂与被告太原市中国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树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树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树茂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