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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卢文富与罗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富,罗建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卢文富,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仁颖,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平,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富与被告罗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卢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路英附页: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