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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姚黎明与杨红星、杨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黎明,杨红星,杨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姚黎明。被告:杨红星。被告:杨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黎明与被告杨红星、杨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红星、杨雪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黎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红星、杨雪云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