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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符进忠滥���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进忠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进忠,男,因滥伐林木嫌疑,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郑芹,女,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进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进忠及其辩护人郑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符进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山刀窜到霸王岭南开管护点第300小班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23′35.2″、北纬19°4′18.1″的林地内,使用砍山刀对较大树木在距离地面20-80公分处的树干处砍掉一圈树皮,让树木不能正常吸收到水分、营养而慢慢枯死,并使用砍山刀直接将较小树木伐倒,以破坏国有林地里自然生长的林木,意图侵占国有林地种植橡胶树。经鉴定,被破坏的林木共计三十四株,被破坏的林木总蓄积量16.0280立方米、价值6091元人民币。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符进忠主动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进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符进忠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进忠对公��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进忠系自首,且已赔偿了国家的损失,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符进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山刀窜到霸王岭南开管护点第300小班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23′35.2″、北纬19°4′18.1″的林地内,使用砍山刀对较大树木在距离地面20-80公分处的树干处砍掉一圈树皮,让树木不能正常吸收到水分、营养而慢慢枯死,并使用砍山刀直接将较小树木伐倒,以破坏国有林地里自然生长的林木,意图侵占国有林地种植橡胶树。经鉴定,被破坏的林木共计三十四株,被破坏的林木总蓄积量16.0280立方米,价值6091元人民币。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符进忠主动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符进忠已赔偿了上述经济损失6091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以证实。1、物证:钩刀一把。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符进忠家中提取到的符进忠用于毁坏林木的工具。2、黄某武的报案书及陈述。2014年5月28日霸王岭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南开管护站的站长黄某武向公案机关报案及陈述称,在其管护的300小班内有20多棵天然林木被人以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请求公安机关查处。3、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符进忠于2014年6月18日到霸王岭林业局南开管护站向霸王岭林区公安民警投案。4、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符进忠出生于1956年5月20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关于林木被环剥树皮后生长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采用工具从林木胸径位置以下进行环剥树皮,造成林木筛管隔断,阻止了根部及树干枝丫对营养物质完成吸收、合成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林木因为缺乏必需的营养成分而死亡。6、收条。证实被告人符进忠家属将符进忠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赔偿款6091元人民币交到昌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7、证人证言(1)证人符某阳、游某海、刘某良、符某、郑某其、符某明证实,霸王岭林业局南开管护站南开管护点300小班内有天然林木被符进忠和符某强人为环剥树皮毁坏。(2)证人符某强证实,其有块橡胶地在什驳村附近的山上,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其看到新种上的橡胶树因为林地里面的大树遮住阳光生长不起来,就用钩刀把那些大树的树皮在距地面几十公分处剥掉,让树吸收不到水分,让它慢慢枯死。符进忠看到其在清理那块地后,让其就清这块地好了,下面那块林地他自己要去清理,两人还在两块地之间划清了地界。8、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符进忠供述称,其为了扩大其胶树种植面积,采用砍山刀环剥树皮的方式对国有林区内的树木进行毁坏,还用砍山刀直接砍伐的方式对六七株较小林木进行破坏。被告人符进忠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9、鉴定意见(1)关于天保工程场乡共管区南开管理站南开管护点300小班被破坏林木现场调查说明。证实被破坏林木的树种为乌墨、烟斗椎、黄榄、榕树等阔叶树,被破坏林木株数为34株(胸径≥5cm),被破坏林木的总蓄积量为16.0280立方米。(2)关于南开管护点300小班被破坏林木的木材重量计算说明。证实经计算,被毁坏林木总蓄积量为16.0280立方米,重量14.7938吨。(3)关于天保工程场乡共管区南开管理站南开管护点300小班被破坏林木的价格认定书。证实被破坏的林木价值6091元人民币。10、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符进忠住处提取符进忠作案用的钩刀一把。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符进忠辨认出符某强就是在其橡��地旁边那块地上毁坏树木的人。1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霸王岭天保工程场乡共管区南开管护点第300小班的林地内;案发后,被告人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其指认现场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一致。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进忠擅自毁坏国有林木,致使国有财产损失609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进忠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进忠的辩护人提出的符进忠系自首,且已赔偿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进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符进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随案移送的钩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叶仲女审判员  李海山审判员  许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