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周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85号罪犯周智,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大东刑初字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2013)铁审刑执字第004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