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保群与孙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保群,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45号申请人朱保群,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孙亮,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朱保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亮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并已提供朱保群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13号楼商铺一处(房地权证:怀私字第333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保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亮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二、查封朱保群所有的坐落在新城区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13号楼商铺一处(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朱保群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