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现住轮台县。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个体户,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