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轮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现住轮台县。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个体户,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