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5.2.13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2号原告刘淑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刘颖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483。法定代表人冯道宽。原告刘淑艳诉被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淑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