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荣华、卢向良与卢向良、卢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卢向良,卢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荣华。委托代理人:王俊乔、徐俊超。被告:卢向良。被告:卢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卢向良、卢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