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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曾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曾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罗小平。被告曾学伟。原告罗小平与被告曾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平诉称:被告曾学伟于2013年8月18日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罗小平借款5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学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被告曾学伟以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罗小平借款5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承诺,保证在2014年9月1日前归还所欠借款。但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补充欠条、原告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小平要求被告曾学伟归还所欠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可从被告承诺还款之日的第二天,即2014年9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曾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学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罗小平借款5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曾学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