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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穆洪芳与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光全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洪芳,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穆洪芳,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市北京路汇轩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金万宝。被告:刘光全,男,汉族,乌市北京路汇轩大厦**楼。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穆洪芳诉被告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光全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光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洪芳撤回对刘光全的起诉。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