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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晓芸与管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芸,管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82-2号申请人陈晓芸,女,1963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管非,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非在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