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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向峰等与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峰等,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峰等4人。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峰等4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