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向峰等与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峰等,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峰等4人。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峰等4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