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斌与图亚、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图亚,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图亚,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德力格尔,女,1980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原告王斌诉被告图亚、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斌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亚、德力格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斌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3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自2015年1月执行,至付额满32086元止,执行费376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