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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小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余xx与乌鲁木齐市xx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文龙,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小额字第26号原告:余文龙委托代理人:霍静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龙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文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