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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明悦、周胜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悦,周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悦,女,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人王明悦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鞠文华,系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胜男,女,吉林省通化市人,通化正兴驾校员工,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人周胜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希财,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孟凡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悦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周胜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上岗证为由,在通化市诈骗于涛、王婷人民币9500元。2、2012年3、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通过管洪良诈骗高辉施立国、李娜、李少伟、姜川、赵祥宁、刘成、王婕姝、葸璟璟、任晓丽、宫长利、张丽娜、刘纪武、李承翰人民币62100元。3、2012年8、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通过张洪亮诈骗张洪亮、窦龙宝、姜哲、魏东超、樊广文、王军人民币38500元。4、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诈骗周志强人民币4600元。5、2012年1月,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诈骗阴祖福、王兆雨人民币10000元。6、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明悦,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诈骗韩超(商连杰)人民币5100元。7、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宋雯雳在通化市诈骗范春明、李佩涛、赵玉洋人民币17500元。8、2014年3月,被告人王明悦,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宋雯雳在通化市诈骗车露露(车福义)、万平(胡万发)、王俊德、迟海、杜国红(王智心)、于贵波、冷建明人民币31600元9、2011年末,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通化市诈骗牛德刚人民币2500元。10、2012年6、7月份,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牛德刚在通化市诈骗姜景龙人民币4400元。11、2012年春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明悦伙同周胜男,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对通过牛德刚在通化市诈骗徐秀伟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王明悦共参与诈骗11起,诈骗金额190000元;被告人周胜男共参与诈骗9起,诈骗金额1533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王明悦现金125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犯罪数额不符。被告人王明悦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第七起和第八起的诈骗数额合计应为21100元,实际承认的诈骗数额为162000元;另,被告人王明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且基本上能如实供述犯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胜男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胜男先后参与王明悦办理假驾驶证、上岗证9起,诈骗金额1533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实的只有四起,24100元。二人2013年9月分手,以后的犯罪行为与周胜男无关;另,被告人周胜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自2011年起以办理驾驶证、上岗证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其中2011年二人诈骗于涛、王婷人民币9500元:2012年3、4月至2013年间,二人通过管洪良诈骗高辉等人人民币62100元;2012年8、9月至2013年11月间,二人通过张洪亮诈骗张洪亮、王军人民币10300元;2011年至2012年,二人诈骗周志强人民币4600元;2012年1月,二人诈骗阴祖福、王兆雨人民币8000元;2011年末二人诈骗牛德刚人民币2500元;2012年至2013年,二人通过牛德刚在通化市诈骗姜景龙人民币4400元;诈骗徐秀伟人民币42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明悦以相同手段,在2013年12月诈骗韩超(商连杰)人民币51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在通化市,通过宋雯雳诈骗范春明、李佩涛、赵玉洋、冷建民、于贵波等人人民币共计21100元。综上,被告人王明悦共参与诈骗10起,诈骗金额131800元;被告人周胜男共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1056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王明悦人民币125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明悦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与周胜男自2011年起,以只要花钱不用参加考试,就可办理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经过。2、被告人周胜男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与王明悦在2011年至2013年9月,以给他人办理假驾驶证骗取他人钱物经过。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涛、王婷(二人为夫妻)陈述。证实2011年于涛为了将自己的驾驶证从C证升级到B证、办理运管所的上岗证及给王婷办理驾驶C证,分三次共给被告人王明悦9600元经过。2、被害人宫长利、任晓丽陈述,2013年5月二人以每人5500元的价格通过管洪良办理驾驶证,2014年6月管洪良告知被骗。3、被害人张丽娜陈述,2013年5月左右,通过管洪良给自己和姜川、赵祥宁、李娜、刘成、李少伟、施立国、王婕姝、葸憬憬等人办理驾驶证,价格6000元、6500元不等。另证实任晓丽以5500元的价格通过管洪良办理驾驶证。4、被害人王婕姝陈述,2013年12月,韩鹏说张丽娜能办理驾驶证,可花钱拿证不用考试,后其以6500元的价格通过韩鹏转交张丽娜办理驾驶证,2014年7月3日王婕姝接到通化市公安局的电话,知道被骗。5、被害人张洪良陈述,2012年8、9月因为知道周胜男在驾校工作,遂找王明悦和周胜男以5500元办理驾驶证,二人表示不用考试就能办理。2013年期间,张洪良又帮助窦龙宝、姜哲、魏东超、樊广文、王军办理驾驶证,后几次把钱交给了王明悦。6、被害人王军陈述,2013年7月从张洪亮处得知王明悦能办理驾驶证,2013年8月4日在通化市火狐狸商场给王明悦5000元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王明悦给其写收条经过。7、被害人周志强、王丽(二人为夫妻)陈述,证实2011年左右因王明悦的好友周胜男在驾校工作,共给王明悦4600元用于办驾驶证,2013年10月王明悦给周志强一个驾驶证,后来得知该证为假证经过。8、被害人阴祖福(阴祖福妹妹与周胜男系同学)陈述,证实2012年1月在通化市一个咖啡屋阴祖福给王明悦、周胜男10000元用于给自己和王兆雨办理驾驶证。另证实王明悦给高辉办证时返给阴祖福1000元。9、被害人韩超(商连杰系其男友)陈述,证实2013年11月其让王明悦给男友商连杰办理驾驶证,商连杰给王明悦的农行卡上打5100元。2014年4月25日韩超听说王明悦被公安机关传唤,遂到公安机关反映此事经过。10、被害人姜景龙陈述,证实2012年6、7月份牛德刚说其亲属王明悦可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姜景龙给了牛德刚4400元,2013年7月份牛德刚给姜景龙驾驶证的时候说一年之后才能使用。2014年5月姜景龙在网上没有查询到驾驶证信息,遂到公安机关报案。11、被害人车璐璐陈述,2014年3月7日,车璐璐给宋雯雳10000元让其帮助车福义办理驾驶证,5月份的时候宋雯雳告之其办事的人联系不上了,并告之宋雯雳留了4000元,后经二人协商宋雯雳返给车璐璐5000元。12、被害人范春明、李佩涛陈述,2013年11月份,二人曾分别给宋雯雳各6000元钱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2014年5月宋雯雳告诉二人,委托办证的人叫王明悦,因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13、被害人迟海陈述,2014年3月份通过王俊德给宋雯雳10000元,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后听说办证的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就从宋雯雳处要回此款。14、被害人王俊德陈述,2014年3月给宋雯雳6000元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6月份时宋雯雳告之其办证的人被公安抓了。另证实通过王俊德办证的还有杜国红、迟海、于贵波。15、被害人杜国红陈述,通过王俊德以12300元给其儿子王智心办理驾驶证和上岗证。16、被害人万平陈述,2014年3月给宋雯雳8000元,让其帮助自己的岳父胡万发办理驾驶证,6月份时宋雯雳告之办证的王明悦被抓,宋雯雳当时只给王明悦5000元,余下的3000元返给万平。17、被害人于贵波陈述,2014年3月份通过邻居王俊德交给宋雯雳7700元,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后期听说办证的人被抓,从宋雯雳处要回此款。18、被害人徐秀伟陈述,2012年春天,给牛德刚4000元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2013年7月牛德刚让徐秀伟到新华印刷厂找王明悦拿驾驶证,王明悦让其在一些材料上签字后,又要了200元钱,王明悦告之其驾驶证一年后才能使用。19、被害人姜川陈述,证实2013年10月给韩鹏6000元转交张丽娜,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后来公安机关告之其办理的驾驶证是假证。20、被害人牛德刚(系被告人王明悦舅舅)陈述,2011年末给王明悦2500元帮助其办理驾驶证,当时周胜男与王明悦一起生活,周胜男在正兴驾校工作。2012年6、7月份姜景龙、徐秀伟通过牛德刚办理驾驶证,姜景龙4400元、徐秀伟4000元,牛德刚将二人的钱分别交给了明悦,2013年7月王明悦告诉牛德刚让徐秀伟去取驾驶证。与徐秀伟、姜景龙陈述相吻合。21、被害人赵玉洋(系宋雯雳侄子)陈述,2013年11月通过宋雯雳以5500元办理驾驶证,一起办证的还有范春明、李佩涛,二人各6000元,宋雯雳共给王明悦17500元,是王明悦到宋雯雳的“鸿利来”夜宵店取走的,取钱时赵玉洋在场。三、证人证言。1、证人管某某证言,证实曾联系被告人王明悦为其朋友办理多个驾驶证经过。管某某收到他人钱后分别存到王明悦的农行卡上,有票据的6次,还有几次没有票据的。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通过张丽娜给李娜、姜川、赵祥宁、刘成、李少伟、施立国、王婕姝办理驾驶证,共往张丽娜的银行卡上汇了37500元。3、证人宋某某证言,2013年11月至2014年初,通过王明悦给多人办理驾驶证,并从中收取好处经过。4、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于涛找王明悦帮其办理驾驶证,因没有办下来,2014年3月汪淑红将4800元钱要回。5、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找王明悦以4200元办理驾驶证,后因没办下来王明悦于2012年4月将此款返还给骆洪娟。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其亲属让其帮助转交4600元给王明悦,王明悦和周胜男将此款取走,后因二人被抓,周莹将此款退还亲属。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樊雪告之其从王明悦银行卡中取出11万多元交给王明悦的三姑夫。8、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其从王明悦的农行卡内2014年4月21日取出2万元。其在22日又取出的11.2万元交给王明悦的姑父韩汝波;另证实王明悦与周胜男是2013年9月分手。9、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樊雪和韩汝波从王明悦的银行卡内取出11.2万元,存入韩汝波卡内,韩汝波将此款交办案民警。10、证人陈某、候某某(二人为正兴驾校员工)证言,证实被告人周胜男2010年开始在正兴驾校工作,负责考生的报名、录考生档案,给档案盖章等工作,单位公章无专人管理,平时就放在办公桌上,周胜男可随时接触到公章。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辩认笔录:张洪亮辩认周胜男笔录。阴祖福辨认周胜男笔录。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家中搜出涉案相关物品,并予以扣押。其中有压膜机、驾驶证外皮、学员档案、各种印章、盖有正兴驾校公章的收据、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清单、通化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报名填表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驾驶证的制成品及半成品等。五、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电话记录,五道江派出所通过电话联系姜川、刘成、李少伟、赵祥宁、施立国、葸憬憬、李承翰、韩鹏、张树辉、刘纪武,证实上述几人分别通过韩鹏、张丽娜及管洪良办理驾驶证经过。3、电话记录,五道江派出所通过电话联系薛艳艳,证实其也曾通过朋友以4000元价格找王明悦办理驾驶证,后因没办下来,王明悦将款返还。4、扣押清单。5、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所做说明,其中部分驾驶证为真证,部分为假证。6、通化市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培训管理科及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于涛的从业资格证及王婷的驾驶证,证实两个证件均为假证。7、管洪良提供的邮政特快专递单、农行汇款单及与王明悦的聊天信息截图,证实管洪良通过被告人王明悦办理驾驶证,向王明悦汇款单七张共57600元,并往周胜男处邮寄有关资料经过。8、二道江区公安分局要求农业银行协助查询被告人王明悦农行卡明细,日期从2010年9月17日开卡至2014年4月28日。9、公安机关扣押二名被告人涉案物品照片,其中包括驾驶证、驾驶证外皮、办证人员照片、电脑、档案袋、假公章、打印机等涉案物品。10、姜景龙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为假证。11、收条两张,证实宋雯雳收车璐璐10000元;王明悦收王军5000元。12、徐秀伟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办理的驾驶证为假证。13、宋雯雳向王明悦卡内四次存款回单,共21100元。14、冷建民电话记录,证实其从宋雯雳处要回办证的2700元。五道江派出所电话记录,王培秋(系王明悦姑姑)曾在2014年1月、3月分别在王明悦银行卡内存2万元、5.5万元,让其帮助购买丽城的房屋。王贵荣在2014年春节前及3月份给王明悦7.5万元现金帮助买房。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被告人王明悦的尾号为7211银行卡明细,证明王培秋于2014年1月21日及3月3日分别向其卡内存款2万元及5.5万元。与王培秋的电话记录相吻合。1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实两名被告人无前科。六、物证。1、假公章、压膜机、打印机、驾驶证仿真膜、驾驶证正副本、假驾驶证、上岗证,证明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为制作假驾驶证所刻的公章,购买的压膜机、打印机、驾驶证仿真膜、驾驶证正副本及制作完成的假驾驶证、假上岗证。2、学员档案、正兴驾校档案袋,证明被告人周胜男为制作假驾驶证而在正兴驾校拿的学员档案、档案袋。3、真驾驶证,证明被告人周胜男拿真的驾驶证作样本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除对犯罪次数、数额有异议外,其他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悦、周胜男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不分主次,为简单共犯。被告人王明悦的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为162000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胜男的辩护人提出的2013年9月以后的犯罪事实与周胜男无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缴的125300元,王桂荣主张包括自己给王明悦的75000元现金,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王培秋主张该扣缴款中有其于2014年1月21日及3月3日,分两次向王明悦农行卡内汇款共计75000元,用于为王培秋购买房屋,该75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所得赃款,应予扣除返还王培秋,并提供了汇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扣缴的125300元扣除75000元,剩余的50300元为赃款数额,应予返还被害人。鉴于被告人周胜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家人能积极退缴赃款,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交纳罚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二、被告人周胜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小俐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