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扈鲁城与刘旭、刘沙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鲁城,刘旭,刘沙沙,黄先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扈鲁城。法定代理人扈振才。被告刘旭。被告刘沙沙。被告黄先佳。法定代理人黄小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扈鲁威与被告刘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扈鲁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卢凤名下的房产一处(济字第201401326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