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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23号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兴来。被告卿剑,男,汉族。被告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军,总经理。被告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明,董事长。被告卿晓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及其他合法权益人的利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预交诉讼费69375元,撤诉减半收取34687.5元,由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陈海峰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芸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