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冯光明申请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光明;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射洪执字第489-2号 申请执行人冯光明,男,生于1971年5月19日,汉族。 被执行人高建,男,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射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高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3300元。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高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林 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南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