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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承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刑初字第14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承省,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振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承省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承省及其辩护人陈振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先后多次窜至平阳县萧江镇、钱仓镇等地,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取得他人信任,再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078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4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农贸市场271号林某丙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丙人民币30000余元。2、2013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农贸市场108号陈某乙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陈某乙人民币5000余元。3、2013年5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117号王某乙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王某乙人民币4000元。4、2013年6月5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庄里路319-1号项某家的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项某人民币17800余元。5、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钱仓镇东江村宏发北路22号黄某的便利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黄某人民币30000余元。6、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萧振路209号林某甲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甲人民币4371元。7、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夏桥村胡某的便利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胡某人民币41905元。8、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兴隆路“温福”家园楼下毛少琴的小卖部,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毛少琴人民币5000余元。9、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繁兴路1号林某戊的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戊人民币11000元。10、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兰花桥160号支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支某人民币23000余元。11、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浦口村67号林某己的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己人民币8892元。12、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毛家处村300号王某甲的副食品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王某甲人民币37000余元。13、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下汇村272号林某乙的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乙人民币17000余元。14、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洋浦村应希武的便利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应希武人民币4000余元。15、2014年1月2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村115号陈某甲的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陈某甲人民币1500余元。16、2014年1月6日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上汇村蔡某的“万家”超市,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蔡某人民币30000余元。17、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庄里路337-15号林某丁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林某丁人民币2000余元。18、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98号萧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萧某人民币1800余元。19、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毛家处3号毛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毛某人民币3400余元。20、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河滨东路17-3号温某的副食品批发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温某人民币6732元。21、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永新路83号章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章某人民币3200余元。22、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洋金心村228-236号金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金某人民币9000余元。2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庄里路317-8号吕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吕某人民币2000余元。24、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前林村258号徐某的副食品小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徐某人民币3000余元。25、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承省窜至平阳县萧江镇庆港路77号陈某丙的副食品批发店,虚构啤酒推销活动并以此取得其信任,以低价卖出啤酒的名义,骗走陈某丙的人民币6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承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蔡某、林某甲、章某、林某乙、徐某、支某、林某丙、黄某、陈某甲、项某、王某甲、林某丁、应希武、温某、林某戊、萧某、吕某、胡某、金某、陈某乙、林某己、陈某丙、王某乙、毛某、毛少琴的陈述,证人时某、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收款收据,账本,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第16节诈骗数额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蔡某收款收据中,备注栏内写明收30000元,欠32000元,而欠32000元的字上有部分被划掉涂改的痕迹,不能确定是如何造成的。辩护人出具被告人李承省开具给蔡某的收款收据的存根,备注栏内是写明收30000元,欠32000元。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承省诈骗蔡某人民币67000元的事实,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本院认为对本节诈骗数额认定人民币30000元为妥。辩护人据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承省自始就虚构啤酒促销的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而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承省多次诈骗且没有退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返还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承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承省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78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高明霞人民陪审员  刘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