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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晓冬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01号罪犯吴晓冬,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2005年11月8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富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晓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14000元。2006年1月2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佳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晓冬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鞠元凤代理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