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红梅与张晓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张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95号原告孙红梅,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张晓会,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孙红梅与被告张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巧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红梅起诉称:张晓会和孙建忠是夫妻关系,孙红梅是孙建忠的亲姐姐。2012年3月19日,张晓会向孙红梅借款10万元,后偿还6万元;2013年4月23日,张晓会再次向孙红梅借款1万元。现张晓会尚欠孙红梅5万元未还。故孙红梅诉至法院要求张晓会偿还借款5万元,并要求张晓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晓会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张晓会向孙红梅借款10万元,并为孙红梅出具借条一张。后张晓会偿还6万元。2013年4月23日,张晓会又向孙红梅借款1万元。现张晓会尚欠孙红梅5万元未还。经询,孙红梅称上述借款均是张晓会的个人借款,和孙建忠无关。上述事实,有孙红梅提交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红梅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孙红梅和张晓会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张晓会向孙红梅借款11万元,已偿还6万元,现尚欠5万元。不管上述借款是张晓会个人债务还是其和孙建忠的夫妻共同债务,孙红梅均有权向张晓会主张。故孙红梅诉至法院要求张晓会偿还借款5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晓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红梅借款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张晓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巧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欣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