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明成、赵德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成,赵德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成、赵德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明成、赵德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明成、赵德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审被告人张明成、赵德毅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3年12月23日13时许,张明成、赵德毅至本市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陈某某住处,由张明成望风,赵德毅使用工具打开门锁后,两人在室内衣橱等处窃得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国黄金龙生九子高纯金45克套装及金项链、金戒指、鸡型黄金摆件、XO洋酒1瓶、邮票册等财物后逃逸。经鉴定,被窃的中国黄金龙生九子高纯金45克套装价值12,825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明成、赵德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赵德毅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明成、赵德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张明成、赵德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明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德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张明成、赵德毅退赔违法所得。上诉人张明成、赵德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己主动交代,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张明成、赵德毅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辩论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明成、赵德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张明成、赵德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两罪并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明成、赵德毅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赵德毅系累犯等情节,对两人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张明成、赵德毅的辩解不予采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晔审 判 员 沈 燕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