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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文会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会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10号罪犯王文会,男,1963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4日作出(2010)肥西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文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会在服刑期间,曾有违纪行为:2013年5月2日,因与同犯白序前相互打架受警告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罚金二十万元未履行,而且无任何困难证明,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