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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清臣政府信息公开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3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臣,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王清臣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13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是涉案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具有对王清臣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且客观存在的信息。本案中,王清臣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东交民巷派出所于2012年对其作出的(2012)第2463号训诫书(以下简称第2463号训诫书)。东城公安分局在收到王清臣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东交民巷派出所已向王清臣告知该训诫书的内容,东城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告知王清臣可向东交民巷派出所领取训诫书。东城公安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无不当。王清臣称其向东交民巷派出所获取的第2463号训诫书虚假的问题,不属政府信息案件的审查范围。王清臣要求公开“2012年1月21日王清臣到总理住地上访,被查获、立案和移交鹤岗市公安局手续”及主张追究东城公安分局伪造假法律文书限制其人身自由2年的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据此,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