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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方庆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负责人马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高,该行员工。被告方庆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被告方庆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