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少波与彭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波,彭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林少波,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被告:彭毅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波与被告彭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波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0元,合计26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林少波承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