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夏秋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夏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标。被申请人:夏秋芬。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秋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诉前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