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折夫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折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78号罪犯陈折夫,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折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折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折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折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毒品犯罪且有罚金刑未能履行,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折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