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铁刚、梁成成与梁成成、郭超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刚,梁成成,郭超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铁刚,农民。被告:梁成成,农民。被告:郭超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刚诉被告梁成成、郭超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告王铁刚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