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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铁刚、梁成成与梁成成、郭超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刚,梁成成,郭超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铁刚,农民。被告:梁成成,农民。被告:郭超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刚诉被告梁成成、郭超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告王铁刚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